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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何某某等与武汉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何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贤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