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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425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0年6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于2002年5月12日生一男孩李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乙随被告生活,婚生男孩李某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分两次给付被告孩子的抚养费差额款7000元(3500元/年)。自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3500元,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3500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宗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雅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