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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程玉霞与李国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霞,李国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8民初832号原告程玉霞,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李国涛,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程玉霞与被告李国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会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玉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国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玉霞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18日在东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16日生育一子李默,2012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儿李好。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被告有家庭暴力,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好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李默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国涛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程玉霞与被告李国涛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18日在东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默,现随被告李国涛生活;2012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李好,现随原告程玉霞生活。原、被告婚前有一定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份,原、被告因故开始分居至今。原告程玉霞在被告李国涛处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程玉霞与被告李国涛婚前有一定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一女,虽然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如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重婚姻,珍惜感情,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请离婚,并未向法庭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玉霞与被告李国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玉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会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