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丽与被执行人郭向前、周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丽,郭向前,周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雷丽,女,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区。委托代理人XX(雷丽),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向前,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区。被执行人周淑琴(郭向前之妻),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雷丽与被执行人郭向前、周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雷丽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郭向前、周淑琴向雷丽支付借款款及利息32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61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二被执行人的工资账号冻结、1-4层房产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4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