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6刑初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务工,住铜陵县。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2015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良椿,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2010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铜陵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甲,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2010年11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铜陵市看守所。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铜陵检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炳红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于2015年7月中旬至10月27日,在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横塘村租用闲置民房并邀集他人以“押宝”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渔利累计3万余元。2015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现场缴获赌资75102元,扣押“押宝”工具等。同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3万元赃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系累犯。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王良椿主要辩护意见:一、2015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扣押的75102元不能全部算作赌资,赌资应为38534元。二、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三、徐某甲的行为虽涉嫌犯罪,但其具有如下法定、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系自首;2、徐某甲虽抽头获利3万元,支付给张某甲、胡某甲每天200元左右后,获得相对较少,且徐某甲已经积极退出3万元赃款;3、徐某甲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且有明确的悔罪态度和表现。综上,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虽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不是情节严重,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给其改过的机会。辩护人高成军主要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本案为情节严重,辩护人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控方提出张某甲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表示同意。三、本案总体情节轻微。涉案人员较少(三名被告人)、赌场规模较小,查获的赌资没有75102元(同辩护人王良椿意见)、三被告人平均获利较小、从赌场的地点、参赌人员的情况,到赌博的形式、下注的金额等,均能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力不大。四、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徐某甲代表全案退出赃款3万元)。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判处,具体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旬至10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在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横塘村租用闲置民房并邀集他人以“押宝”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累计3万余元。张某甲、胡某甲为徐某甲寻找租用赌博场地、购置板凳等物品,并在赌场外围望风。徐某甲每日给张某甲、胡某甲100至200元报酬。2015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现场缴获赌资75102元,扣押“押宝”工具等。同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3万元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押宝”工具一副,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工行汇款凭证等,证人阮某甲、陈某、王某、邹某、查某、汪某、胡某乙、方某、孙某、崔某甲、姚某甲、徐某乙、吕某、胡某丙、蒋某、胡某丁、崔某乙、胡某戊、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文某、阮某乙、姚某戊、周某、胡某己、朱某、阮某丙、姚某己、吴某、张某乙、胡某庚、余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共同开设赌场,非法获得三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共同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获利三万余元,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王良椿、高成军提出本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或总体情节轻微,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现场查获赌资75102元,有证据证明,且参赌人员亦被行政处罚。辩护人王良椿、高成军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认定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积极参与,起次要作用,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王良椿提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甲无前科、系初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预交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王良椿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认定累犯,均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高成军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赌博用“押宝”工具一副,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已预交)。三、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四、赌博用“押宝”工具一副,予以没收;被告人徐某甲违法所得三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前进审判员 周 裴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菲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