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恢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玉红与被执行人南京益洁精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红,南京益洁精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范玉红,女,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益洁精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桥北路8号4-17。范玉红申请执行南京益洁精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益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8日做出(2007)浦民一初字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原告范玉红与被告益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益洁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范玉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裁定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益洁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益洁公司被浦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8日吊销营业执照,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国土信息登记。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的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车辆暂不做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12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益洁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12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浦民一初字3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