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鄢国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933号罪犯鄢国华,男,1977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鄢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鄢国华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鄢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鄢国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鄢国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鄢国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鄢国华系累犯,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