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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2015)溆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钟光友与被执行人张治国、溆浦县城南公交责任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溆执字第320号钟光友张治国、溆浦县城南公交责任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钟光友与被执行人张治国、溆浦县城南公交责任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溆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3384万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1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