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卢氏县范里镇辛庄村民委员会与于玉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县范里镇辛庄村民委员会,于玉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95号原告卢氏县范里镇辛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建伟,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于东魁,农民。特别授权。被告于玉生,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氏县范里镇辛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于玉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氏县范里镇辛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范里镇辛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氏县范里镇辛庄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