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任传文诉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文,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859号原告任传文,男,52岁。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8号。法定代表人车行滨,经理。原告任传文诉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五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任传文诉称:2013年9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定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揽了被告的虎林市××局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工程屋面、卫生间防水工程,双方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按屋面防水层投影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60元计,每个卫生间按200元计,工程施工材料全部进场后预付备料款50,000元(详见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现在该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使用,被告却因资金不足,于2013年10月29日给被告出具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15,000元的事实,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一再拖延,拒不给付。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法院,恳请法庭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共计1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3年9月10日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协议内容,被告将虎林市××局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工程中的屋面、卫生间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屋面防水工程每平方米60元,卫生间每个200元。2、2013年10月29日欠据一份,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15,000元整。被告哈五建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哈五建未作答辩。被告哈五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要件,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9月10日,原告与哈五建虎林项目部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该项目部将虎林市××局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工程的屋面、卫生间防水工程转包给原告,屋面防水工程按屋面防水层投影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60元计,卫生间防水面积按每个200元计算。工程施工材料全部进场预付备料款50,000元(暂定费用,实际工程总价按最后图纸计算核定量为准),发包方落款为哈五建虎林项目部,代表处签名为孙××,加盖的公章是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虎林项目部。2013年10月29日,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虎林项目部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写明人民币玖万贰仟零玖拾捌元(92,098元),上款系防水、隔尾408.3×60/平方米、卫生间338个×200/个、A栋楼坡屋面575×40=23,000元,经手人处由该项目部工作人员签名,同时欠据右上角写明合计115,000元,左上角有周××的签名。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共计1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将虎林市××局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工程的屋面、卫生间防水工程转包给原告,该事实有双方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在案佐证,双方理应按照该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双方已结算完毕且被告方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理由正当,应视为哈五建虎林项目部对施工及所欠款项的认可,故原告要求给付该笔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哈五建虎林项目部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哈五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任传文11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泽民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代理审判员 庚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