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旺建材经营部与沙坪坝区星梦园木制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旺建材经营部,沙坪坝区星梦园木制品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865号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福大道北段68号A-8幢B区15栋1楼1-4号。经营者陈宗,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旺建材经营部业主,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沙坪坝区星梦园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石桥院经济合作社。经营者王疆,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星梦园木制品加工厂业主,住黑龙江省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沙坪坝区星梦园木制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3月12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补交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旺建材经营部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保全费1047元,共计2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旺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