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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执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佳木斯新凯物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新凯物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监13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新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路***号。法定代表人:纪丽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与长安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显军,该公司经理。案外人:梁淑华,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新凯物业有限公司依据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佳民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佳木斯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新凯物业有限公司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法执异字第43号执行裁定,请求本院依法监督。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佳木斯中院)在办理佳木斯新凯物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凯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大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下称大世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对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大世界公司的房产进行拍卖时,案外人梁淑华提出异议称,佳木斯中院在办理佳木斯市医学科学研究所(下称医学研究所)申请执行大世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医学研究所将债权转让给其本人,该院于2009年5月5日以(2006)佳法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大世界公司4533平方米的房产作价895万元交付给其抵偿债务,本案对该房产的查封侵犯了梁淑华的所有权,请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佳木斯中院经审查查明,医学研究所依据该院(2004)佳民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5)黑商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佳木斯市汇丰易拉盖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汇丰公司)、大世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06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该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6)佳法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大世界公司的抵押房产评估拍卖,经佳木斯市圣华房地产测绘服务公司测绘,该房产面积为4717.55平方米。同年11月,该房产评估作价为1396.956万元。2009年4月20日,依据医学研究所的申请,佳木斯中院裁定变更梁淑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院于2009年5月5日以(2006)佳法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大世界公司4533平方米的房产作价895万元交付给梁淑华抵偿债务。目前,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照。另查明,佳木斯中院在办理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诉大世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0月27日,以(2008)佳立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了被告大世界公司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新谊社区,面积为15756.5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7021991号的房产;位于向阳区20委,宗地号为2-20-011号,土地使用权证为第001079号,面积为7464.47平方米的土地和位于向阳区通江街152号,宗地号为2-20-006号,土地使用权证为第0001080号,面积为2912平方米的土地。2009年2月23日,佳木斯中院作出(2008)佳民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同年4月20日,该院立案执行。2012年6月15日,佳木斯中院裁定变更新凯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同年10月26日,该院以(2009)佳法执字第26-6号执行裁定,对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大世界公司的房产进行拍卖。2013年3月29日,案外人梁淑华对佳木斯中院的执行提出异议。佳木斯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该院的(2006)佳法执字第29-3号以物抵债裁定,确认了案外人梁淑华对争议房产的所有权。该裁定送达梁淑华时,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梁淑华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院于2015年7月3日以(2013)佳法执异字第43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大世界商城中,梁淑华以物抵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7021991、建筑面积4533平方米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凯公司对此不服,向佳木斯中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该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佳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驳回新凯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并以佳木斯中院(2013)佳法执异字第4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佳木斯中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执行人大世界公司所有的房产(包括本案争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医学研究所(梁淑华)申请执行大世界公司一案及本案诉讼、执行前即已被佳木斯中院办理的(2003)佳法执字第78号,中房集团佳木斯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大世界公司拖欠购房款纠纷一案所查封,该查封时间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止,到期前该案又续行查封至2010年9月18日。到期后未续封,轮候查封的(2007)佳民商初字第38号,建设银行佳木斯支行诉大世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正式查封,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到期后未续封,轮候查封的(2008)佳立民商字第11号,长城公司诉大世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正式查封,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到期后未续封,轮候查封的(2009)佳法执字第26号,新凯公司申请执行大世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正式查封,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产在被佳木斯中院裁定给梁淑华以物抵债时处于另案查封状态,梁淑华申请执行大世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该争议房产没有处置权,该案处置另案查封财产违反法律规定,且因该争议房产始终处于另案查封状态,梁淑华依据(2006)佳法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梁淑华依据生效判决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可在新凯公司案依法处置该房产后予以保护。综上,佳木斯中院(2006)佳法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佳法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荆长新代理审判员  王金海代理审判员  张哲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