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谢淼锋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赌博罪、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451号罪犯谢淼锋,男,1985年2月2日出生,回族,淅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2005年11月1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15日再次因犯罪被判刑入狱,系累犯。2007年7月12日被送到淅江省第六监狱服刑,后转押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监狱,2014年12月23日转押至沙雅监狱。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7年6月15日,淅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萧刑初字第718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淼锋犯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赌博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2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期间刑期无变化。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谢淼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谢淼锋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淼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谢淼锋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0年12月30日、2015年8月17日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1月10日、2010年1月8日、2010年10月20日、2011年3月30日、2011年9月20日共获得记功奖励5次;2010年12月25日、2014年5月26日共获得行政表扬2次;2015年3月16日、2015年6月17日共获得季度表扬2次。另查,该犯原判罚金22000元履行情况无证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谢淼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淼锋准予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原判罚金刑继续履行。余刑至2025年8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