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冈与李忠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冈,李忠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122号原告马冈。被告李忠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冈与被告李忠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冈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冈承担。审判员 尹慧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能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