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袁东辉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东辉,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东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洪、书记员朱丹,被告人袁东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袁东辉乘坐29路公交车窜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润发停车场,趁四周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被害人陈逸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锁剪断,将自行车推走,随后被抓获。经鉴定,该被盗捷安特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陈逸某。另查明,被告人袁东辉200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逸某的报案与陈述,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袁东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东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东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ibxrba3lsq2du6iwyc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李启文审 判 员 陈积海人民陪审员 黄连萍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郝恩琳速录员吴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