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伟常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常,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71。被执行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关于冯火平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3.9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