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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勇与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1034号原告:赵勇。委托代理人:杨林礼,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8)。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何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诉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邹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