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09号原告:马某。被告:徐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