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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09号原告:马某。被告:徐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