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苏国山与唐山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清东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国山,遵化市清东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龙泽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国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清东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马兰峪镇塔山顶南坡。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唐山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54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海双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