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刘帅文诉崔振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文,崔振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604号原告刘帅文,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崔振波,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原告刘帅文与被告崔振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俊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帅文与被告崔振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帅文诉称:我于2015年3月在崔振波处从事装修工作,同年4月份装修工程完工。期间,崔振波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尚欠30500元至今未付。2015年8月12日,崔振波给我出具欠条,载明所欠装修费用。之后,我多次要求崔振波支付上述款项,崔振波以种种理由拒绝。故起诉,要求判令崔振波支付劳务费30500元,诉讼费由崔振波负担。被告崔振波辩称:这里面不全是劳务费,还有借的钱。该给的钱给,但是我现在没钱,给不了。我有店,里面东西可以给刘帅文,但是刘帅文不要。经审理查明:刘帅文于2015年3月至4月期间为崔振波提供装修劳务,完工后,双方结算劳务费共计35000元。期间,崔振波给付刘帅文部分劳务费。2015年8月12日,崔振波为刘帅文出具欠条,载明欠刘帅文装修工时费30500元。至今,崔振波未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帅文为崔振波提供了装修劳务,崔振波又以欠条方式确认双方劳务关系及所欠劳务费数额,故刘帅文要求崔振波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崔振波虽主张欠条款项中还包含借款,不全是劳务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振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帅文劳务费三万零五百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被告崔振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