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常金锁与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金锁,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常金锁,男,1962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住本村新西街2巷6号。被告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军,任公司董事长。原告常金锁诉被告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金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职工,2011年起便在被告处打工。2013年,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839元,当时被告的董事长是贺海国,2014年后换成了庞军。2015年,被告又拖欠原告1-2月份工资2350元。2015年3月,原告离开被告公司。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所欠工资,被告于2015年8月22日为原告打下了两支欠条。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原告工资4189元,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及利息损失共计4500元。原告提供了两支欠条,分别为:“今欠到常金锁2013年贺海国往来款壹仟捌佰叁拾玖元整1839.00。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公司2015.8.22”、“今欠到常金锁2015年1月-2月份工资贰仟叁佰伍拾元整2350.00。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公司”。欠条上盖有“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本院详细询问了原告证据的来源情况,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起在被告处打工,2013年,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839元;2015年,被告又拖欠原告1月-2月工资2350元。原告于2015年3月离开被告公司。被告于2015年8月22日为原告打下两支欠条,共欠原告工资款4189元。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起在被告处打工,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打了两支欠条,证明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金锁工资款4189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平市建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人民陪审员 赵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申晨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