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爱香与卢来旺、忻府区秀容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爱香,卢来旺,忻府区秀容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王权伟,王红霞,王丽霞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香,女,1952年7月20日生,汉族,忻州市人,住忻州市。系死者王未双之妻。委托代理人于新民,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来旺,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忻州市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忻府区秀容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曾用名王天仓,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忻州市忻府区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权伟,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忻州市人,住忻州市。系死者王未双之子。原审被告王红霞,女,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忻州市人,住忻州市。系死者王未双长女。原审被告王丽霞,女,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忻州市人,住忻州市。系死者王未双次女。三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新民,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爱香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爱香的委托代理人于新民,被上诉人卢来旺,被上诉人东街村委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原审被告王权伟及委托代理人于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退还上诉人刘爱香。审判长 陈爱萍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梁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