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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水平、湘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水平,湘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杨水平,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湘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水平与被执行人湘潭县人民政府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湘潭县人民政府对申请执行人杨水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处理,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杨水平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25日被执行人湘潭县人民政府提供《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表示已经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水平,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执行人单位所掌握的范围,已经履行完依法公开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水平不认可该公开方式,因案情复杂执行条件不成熟,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与审判庭室沟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执行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杨水平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