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张友道、张德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张有道,张德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111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法定代表人李家云,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华贵、林浩,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有道,男,1939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德金,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张友道、张德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维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