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骏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忠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骏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熊忠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399号原告成都市骏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法定代表人吕小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伟,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熊忠明,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黄凤玲,夫妻关系,系特别授权。原告成都市骏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忠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骏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骏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熊忠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成都市骏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