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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蒋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8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于2016年4月5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庭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现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2016年度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年度的抚养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茂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