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钟景票与王德楼、吴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景票,王德楼,吴小平,王德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497号原告:钟景票。被告:王德楼。被告:吴小平。被告:王德放。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景票诉被告王德楼、吴小平、王德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景票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景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钟景票负担。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