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100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漆峻泓,董事长。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4633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电信机房内,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百度网讯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磨铁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北京磨铁公司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因北京磨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京磨铁公司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袁 伟审 判 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麦 芽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