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晓波与被告姚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波,姚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910号原告宋晓波,律师,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姚建军,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波与被告姚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宋晓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184.00元,保全费520.00元,共计704.00元,由被告姚建军承担。审判员 高绍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