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根孝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根孝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催3号申请人:王根孝。申请人王根孝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实际刊登日期2016年2月7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303375/25439751,申请人王根孝,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兴支行,本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2016年1月22日,收款人汪小平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根孝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加淦审 判 员 陈琴霞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