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丽娟与刘华成、郑家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丽娟,刘华成,郑家芳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38号原告:吕丽娟,女,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唐芬,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成,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郑家芳,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丽娟诉被告刘华成、郑家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刘华成、郑家芳总额8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华成、郑家芳总额8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盛泽澄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秦啟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