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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玉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玉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629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思,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珍。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38609.8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2649.62元,逾期罚息500752.36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自2015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通过原告贷款平台申请贷款,以输入支付宝账户的支付密码的形式与原告在线订立了阿里信用贷款合同、淘宝信用贷款合同和淘宝订单贷款合同,共计8份,其中,阿里信用贷款合同1份,贷款合同于被告在阿里信用贷款网站签约页面选择“我已经仔细阅读贷款合同条款,并同意贷款合同”,输入支付宝账户的支付密码并点击“确定”按钮后即成立并即时生效。合同编号为:100120130509010695S,双方同意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贷款合同并认同其效力。该贷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2013年5月9日签订,2013年11月8日逾期),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的日利率为0.055%,如贷款归还时间超出期限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即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款日为每月8日。淘宝信用贷款合同共6份,贷款合同在原告将贷款资金划入被告收款账户时,贷款合同始在被告与原告之间生效,双方一致同意本贷款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合同编号分别为:200120130527011053S(2013年5月27日签订,2013年11月28日逾期),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金额为50000元;200120130725012794S(2013年7月25日签订,2013年10月28日逾期),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6月28日,贷款金额为100000元;200120130802018084S(2013年8月2日签订,2013年10月28日逾期),贷款期限为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7月28日,贷款金额为50000元;200120130903027578S(2013年9月3日签订,2013年10月28日逾期),贷款期限为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8月28日,贷款金额为37000元;200120130914016651S(2013年9月14日签订,2013年10月28日逾期),贷款期限为2013年9月14日至2014年8月28日,贷款金额为285000元;200120130927027227S(2013年9月27日签订,2013年10月28日逾期),贷款期限为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8月28日,贷款金额为220000元;贷款的初始日利率均为0.05%,如产生逾期在贷款初始利率上加收50%的罚息;还款方式均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即按小贷公司的要求,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款日均为每月28日。另淘宝订单贷款合同1份,贷款合同在原告将贷款资金划入被告收款账户时,贷款合同始在被告与原告之间生效,双方一致同意本贷款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合同编号为:200320131026026006S(2013年10月26日签订,2013年12月25日逾期);贷款金额为21000元;贷款的初始日利率均为0.05%;贷款方式均为申请当天贷款;还款触发日均为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第30天;贷款期限均为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60天(如遇节假日,不顺延)。同时,案涉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至此,在案涉合同项下,原告共向被告发放贷款1163000元,被告取得贷款后,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全部归还贷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截至2015年12月1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共计938609.83元,利息共计72649.62元,罚息共计500752.36元。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38609.83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72649.62元,罚息人民币500752.36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自2015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陈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11元,由被告陈玉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2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蓝钦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雁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