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印和庆与陈书刚、张小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和庆,陈书刚,张小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521号原告印和庆。委托代理人顾章明,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书刚。被告张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和庆与被告陈书刚、张小娟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和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舜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