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570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