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58号原告:李某某,女,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鞠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