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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金生与张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生,张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民初2674号原告白金生,农民。被告张云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9号。负责人不详。原告白金生与被告张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悦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金生、被告张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20日18时15分,张云鹏驾驶宁B×××××号车辆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宝坻××委西侧,追尾至前方顺行的由白金生驾驶的津J×××××号马自达牌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云鹏负事故全部责任,白金生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的车辆在汽车4S店进行维修,共支付修理费31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与事故责任情况;2、一汽马自达售后服务结算清单一份、维修发票一张,证明原告支出维修费3100元。被告张云鹏辩称,1、宁B×××××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3、原告诉请数额过高,不同意赔偿。被告张云鹏庭后补交保险单一份,证明宁B×××××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18时15分,张云鹏驾驶宁B×××××号车辆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宝坻××委西侧,追尾至前方顺行的由白金生驾驶的津J×××××号马自达牌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云鹏负事故全部责任,白金生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宁B×××××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一、赔偿主体及各主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云鹏负事故全部责任,白金生不负事故责任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事故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承保宁B×××××号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张云鹏予以赔偿。二、对原告经济损失认定。车辆损失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和维修发票,本院予以确认,但考虑到上述维修价格未考虑残值,故本庭酌情扣减400元的残值,车辆损失费计:3100元-400元=2700元。三、赔偿主体承担赔偿数额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700元由被告张云鹏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白金生车辆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张云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白金生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0元。(以上赔偿款可直接汇入原告白金生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汇款人姓名和案号。账户名称:白金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账号:62×××77)三、驳回原告白金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云鹏负担。执行期限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后未将票据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泽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