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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双寅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双寅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406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鹤芬,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维宣,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双寅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27号。法定代表人丁华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焱宁,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霞,天津双寅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双寅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