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刑更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天敏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470号罪犯陈天敏,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4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陈天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天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天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天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东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