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钟小红申请执行孟自龙离婚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红,孟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钟小红,女,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烧房村**组**号。被执行人孟自龙,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麻湾村*组**号。钟小红申请执行孟自龙离婚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小红申请执行孟自龙离婚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