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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金荣与杨军、杨军利、杨磊、杨冬、远武霞、吴艳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金荣,杨军,杨军利,杨磊,杨冬,远武霞,吴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金荣,女,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贤,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军,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占军,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军利,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磊,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冬,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远武霞,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艳,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再审申请人杨金荣因与被申请人杨军、杨军利、杨磊、杨冬、远武霞、吴艳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牡民终字第49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金荣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关于遗嘱效力问题的认定是错误的,申请人因患病在一审想不起来谁代书,在二审已找到代书人,代书人可证明立遗嘱人意识清醒,且三名见证人能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本案不属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无效的四种情形,原审仅以遗嘱无见证人签字就认定遗嘱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立遗嘱人生前一直由我抚养,住院费及丧葬费由我承担,其他被申请人均没有履行义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杨军提交意见称:杨金荣一审不能确定遗嘱代书人及其签名,二审称找到代书人,但代书人及三个证明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证,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一、二审关于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完全正确;本案所涉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继承法关于四种无效遗嘱的事由是指形式要件合法的情况,所以,杨金荣申请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依法驳回杨金荣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金荣申请再审提交其在原审期间所取得的录音资料一份,经审查,该份证据不属新证据范畴依法不予确认。杨金荣申请称原判关于遗嘱效力问题的认定是错误的。经审查,杨金荣以其母亲李XX生前由他人代书遗嘱为诉请依据,依法主张继承权。该代书遗嘱上无代书人签名,针对该遗嘱形式要件的合法性,杨金荣在一、二审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一、二审对该遗嘱的认定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审查,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杨金荣申请再审所主张的事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再审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杨金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金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王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