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594号原告樊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良伟,河北红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震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