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594号原告樊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良伟,河北红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震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