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姜明新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新,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21号原告:姜明新。被告: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新诉被告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新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