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樊荣军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荣军,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樊荣军,男,生于1976年6月26日,汉族,中专文化。被执行人刘鹏,男,生于1972年11月29日,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韩民确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荣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鹏偿还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樊荣军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鹏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81执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