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佟莉萍、秦志玲等与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彭寨东组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佟莉萍,秦志玲,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彭寨东组,吴纪红,吴秀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莉萍,女,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志玲,女,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涛,该居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彭寨东组。负责人:梁国志,该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纪红,女,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秀荣,女,汉族,1957年7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佟莉萍、秦志玲因与被申请人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彭寨东组、吴纪红、吴秀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佟莉萍、秦志玲申请再审称:根据2012年5月7日佟莉萍与吴显签订的《租赁协议》,吴志臣与佟莉萍、秦志玲共有承包地3.65亩,而不是判决认定的3.8亩。吴纪红、吴秀荣出示的《遗赠抚养协议》是伪造的。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内容不符合事实情况,生效判决以此认定案件事实属事实认定不清。佟莉萍对上述遗赠抚养协议多次提出鉴定申请,一、二审人民法院未能组织有效鉴定。本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吴志臣与吴纪红、吴秀荣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朱珍等五位村民签字或按捺手印确认,且在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司法所调查及二审人民法院庭审时有数位证人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故在否认该协议真实性的情况下,佟莉萍、秦志玲应予以举证证明。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一审人民法院的第一次鉴定委托后,佟莉萍、秦志玲拒不向一审人民法院第二次委托鉴定的机关缴纳鉴定费用是本案鉴定意见未能作出的原因,故佟莉萍、秦志玲应该为不能证明该协议系伪造而承担举证责任。佟莉萍、秦志玲在二审人民法院庭审中明确认可吴志臣与佟莉萍、秦志玲共有承包地3.8亩,且在本院询问中向本院提交的租赁协议系复印件,故佟莉萍、秦志玲主张的共有承包地为3.65亩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生效判决以遗赠抚养协议为事实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佟莉萍、秦志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莉萍、秦志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