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霞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学荣与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荣,林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反诉被告)林学荣,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林忠,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黄少怀,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林学荣诉被告(反诉原告)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学荣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林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学荣和反诉原告林忠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林学荣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林忠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62元,由原告林学荣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38元,由反诉原告林忠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郑 聪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