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张帅与李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李磊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028号原告:张帅,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李磊磊,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张帅与被告李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张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帅负担。审判员 段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