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51号之一申请人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生,住铜陵市民悦大兴城。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兵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13×××64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