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0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西镇人民政府与刘晓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镇人民政府,刘晓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02725号原告林西镇人民政府。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被告刘晓静,男,37岁,汉族,工人,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晓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西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西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海彦审 判 员 王振刚人民陪审员 姜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超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