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齐峰申请执行河南申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齐峰,河南申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齐峰,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河南申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齐峰申请执行河南申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河南申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齐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侯广超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冠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