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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姬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823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告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桂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