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姬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823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告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桂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艳林 更多数据: